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奇葩公司规定女职员未满30岁不允许生孩子

来源:太平洋女人网作者:news003时间:2016-06-06 1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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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苏州一公司奇葩规定:女职员未满30岁 不允许生孩子

 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,可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,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,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,还要缴纳违约金。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,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。

    签合同时,约定“30岁前不得生育”

 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,应聘进入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,签订劳动合同前,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诉于小姐,由于公司业务繁忙,工作压力很大,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,为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,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“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”。人事主管还特别提醒于小姐,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,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。

  当时于小姐刚毕业,连对象还没有,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,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还早,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,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有吸引力,于小姐便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。

  怀孕后想辞职,遭到公司拒绝

  然而,幸福说来就来。于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时,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,并迅速举行了婚礼。结婚后不久,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,事已至此,她只好向公司提出,自己想把孩子生下来,结果遭到公司的拒绝。

  无奈之下,于小姐提出辞职。没想到公司也不肯,人事部门表示,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,如果她现在就辞职,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。

  近日,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,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,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,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,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公司规定“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”,违反了法律规定。经过调解,于小姐与公司达成协议:解除劳动关系,于小姐放弃经济补偿金。该公司也表示将修改公司规章。

  这样的奇葩规定明显违法

  法律界人士表示,“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”这样的规定,明显涉嫌违法,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根据我国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,什么时候生育,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;同时,公司应遵守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,不仅如此,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,如产假、哺乳假等。

  苏州一家公司人事经理何帆华分析认为,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,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、不能生育等条件,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,就是有效的。其实,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,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。